从任何 申根区成员国 获得的申根签证让持有者可以在有效期内在整个申根区(包括欧盟申根成员以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申根成员)内自由流动。
根据任何申根国的特定大使馆/领事馆签发的签证类型,特定签证会视旅行性质和其他相关情况而受到不同限制。
1. 统一申根签证
统一申根签证是由申根成员国为任何希望在其领土内进行中转或停留的人所签发的签证。自统一申根签证持有人首次进入申根国领土的首日起计算的6个月内,其总停留时间不能超过90天。
持有统一申根签证可以前往的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
按旅行目的划分,统一申根签证适用于所有三个类别:“A” 和“C”。
“A”类代表机场过境签证,持有者无需进入申根国区便可以通行申根国机场的国际区。在申根国机场从一个非申根国转机前往另一个非申根国的公民必须持有机场过境签证。
“C”类代表短期签证,持有者可以在申根国居留一段时间,具体时间取决于签证的有效期。根据持有者的旅行目的,这个特定类型的签证可以包含以下形式:
一次入境签证,持有者在特定时间内可以进入申根国一次。当你离开你进入的某个申根国之后,即便尚未达到允许的停留时间,签证也将过期。
两次入境签证,适用与上述签证相同的政策,但是你可以进入申根国两次。这意味着在签证允许的特定时间内,你可以进入申根国,离开,然后再次进入。当你第二次离开申根国后,签证便过期。
多次入境签证,持有者可以随意进出申根国。但是,自签证持有人首次从非申根成员国进入申根国的首日起计算的半年内,其总停留时间不能超过90天。
2. 有限地区签证
此类签证让持有人只可以前往签发该签证的申根国,或者在某些其他情况下,让持有人可以进入申请签证时特别注明的一些申根国家。除了这些申根国之外,持有人无法凭此类签证进入任何先前未提及的任何其他申根国家。此类签证的持有人无法进入或过境并非第一目的地和最终目的地的任何其他申根国。这类签证会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签发,例如出于人道主义原因或者作为常见统一申根签证系统例外的国际义务原因。这类签证可能适用于没有旅行证件但是出于紧急情况必须前往申根区的个人。
“D”类国家签证授予那些将要在申根国学习、工作或者永久居住的个人。国家签证可以是一次入境,授予那些因唯一目的需要在申根国居住一段时间的某些个人,事情解决后持有人应回国。另一方面,某些个人可以获得多次入境国家签证,从而能够随意进出申根国,并且无需额外签证要求便可以通行整个申根区。
若要获得多次入境国家签证,申请者必须满足一些标准:
留学生计划将授予不超过一年期限的签证。
将要在一个申根国家开始完整课程的留学生。同样会授予为期一年的签证,但是可能会延期。
在任何申根国家的高校或研究中心从事教学工作,适用于本人及其近亲属。
由于其专业知识而前往任何申根国的专业人士——无论是运动员、艺术家还是任何其他旨在分享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
因身体情况而无法在指定时间内离开申根区的紧急情况。